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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18口被判刑!官方最新回应

厦门日报社 / 厦门日报 2023-08-28


近日,
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
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
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
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
2018年,
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
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2019年,
黄德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7月8日,此案迎来新进展。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通报称,
黄德义因对此前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今年6月29日,
该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
目前正在审查中。


洮南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次事件中我们作了深刻的反思,
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
目前正在积极改进。”

此外,

据媒体9日报道,

当地最新回应了

“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事件”五大疑问。


私搭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
黄德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黄德义告诉记者,他的父亲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
上世纪90年代,黄德义的三哥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那时候,黄德义已经成为了一名教师,“我出了4000块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摆渡。”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黄德义称,因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能摆渡的人和车毕竟有限。2014年,黄德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

“宽1.5米,长7.5米,把船横着用木板连起来搭成固定的浮桥,水面宽就多用几条,窄就少用几条,随时跟着水面宽窄调整。汛期水太大了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


黄德义告诉记者,在浮桥建好的第二年,当地水利部门就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对桥进行罚款。


黄德义说,在2015年和2016年,他的哥哥向水利部门各交了1万元,但在2017年,因为觉得浮桥并不挣钱,他的哥哥就没继续向当地水利部门交罚款了。


“后来水利部门来我教书的学校找了我,我借了点钱,把2017年这一万元罚款给交了。”黄德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水利部门告诉他,“交这一万块钱,这桥就不给拆了”。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黄德义说,当时自己问交钱能不能不拆桥,被水利局拒绝,“那桥还是我们自己拆的,不是他们给拆的”。

◆浮桥拆了后,黄德义以为没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
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比检察院指控数额要多出近一万元,为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黄德义因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黄德义告诉记者:“除了我家里五岁的小孩,还有正上学的孩子,其他人都被判刑了。”

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黄德义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


对于这笔钱,黄德义表示:“法院把这笔钱给李某某后,他又把钱退给了我。”


对于黄德义的说法,李某某表示了认可。李某某告诉记者:“黄德义被判后,过了几个月我收到了两万块钱。收到这笔钱后,我左思右想觉得不合适,就找到了黄德义家,把这钱又退了回去。”


“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李某某说。

“觉得自己很冤枉”黄德义选择上诉


一审判决后,黄德义并未提出上诉。但是后来他越想这个事情越觉得冤枉,就于2021年底提出了申诉。

而之所以又选择申诉,黄德义表示:“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

对于收费,黄德义如此表示:“光焊船体我就花了13万多,还有搭建的费用,不说赚钱,成本总要收回来吧。我从来没有强制要过别人的钱,附近村民从我这过,基本是不收钱的,有愿意给的就给,不愿意给的就不给,一般的过路人,也没有说不给钱就不让人过的情况。”

黄德义的船已经锈迹斑斑

对于黄德义的说法,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进行了证实。“我们附近村民在这桥上过,基本都不收费,有的时候觉得不好意思了,我们就主动给几块,毕竟老黄自己花那么多钱搭了这个桥。”

“给点钱大伙也乐意走,给多少钱的都有,开车的就给5块的,小车就给2块、1块,我就没咋给过钱。”村民黎大爷说。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今年6月16日,他再次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7月2日,黄德义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受理落款时间为6月26日。

据黄德义所说,他被判刑后的人生发生了巨大改变。

“我以前是个老师,现在工作也没了,只能去外面打工。”黄德义说,被判刑后,他只能打点零工维持生计。
黄德义在工地打工时的照片

在黄德义申诉的同时,振林村以及周边的一些村民,也面临着更加现实的问题。

多位村民告诉记者,没有浮桥后,如果去河对岸种地,只能奔镇西大桥绕行,单程就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让去河对岸种地成了一种两难的选择。

当地回应五大疑问
据央广网9日报道,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


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


同时刘洋介绍,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前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私造浮桥被判刑,合适吗?
专家解读


近日,
黄德义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
关于此事判罚是否恰当的争议
也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对此,专家们进行了分析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
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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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布文章《私造浮桥,有罪吗?》。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
《易经》有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刑辩律师叶竹盛:
不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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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明显特征是无事生非和强拿硬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告诉记者,这个案件,重点要看村民交费和使用桥的行为是不是被迫的。
例如修桥者说,你不能走其他路,也不能坐船,只能从我这里过桥;或者修桥的人在对岸,等村民要下桥时收费,否则不让下桥;或者在公共道路上设卡,只要路过就要收“买路钱”,否则不准通过,这些情形属于无事生非的强拿硬要,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本案已报道和公开的内容看,修桥这一家人之前是撑船摆渡,也是收费的。为了方便别人,修了这座桥,提供通行服务,收取对价费用。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偏高。
而且,这座桥周边远距离内没有其他通行的道路,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没有证据显示村民是被迫使用该桥和被迫交费,因为比起其他的通行方式,这个最便利,村民也有自愿使用该桥的合理需求,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不出修桥者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
因此就本案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成立。
第二个方面,根据常识判断,修桥需要行政许可和工程验收,私自修桥从工程建设的角度看是违法的。
叶竹盛表示,以违章建筑为例,房东搭建了违章建筑,出租并收取租金,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违法,法院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房东对违章建筑是投入资金成本,租赁人使用了这个建筑,需要支付一定占用费,法院会予支持。这个在民法上很清楚,也有大量的案例。
“本案中,这个桥哪怕是违章建筑,但修桥者付出了成本,其他人从使用中获得利益,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这个属于使用费范畴。”叶竹盛说。
而且,从报道中看不出来使用费偏高,从2005年到2018年,这么多年只收了五六万元,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收费有合理依据,不属于无事生非,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艘船一艘船的拉过去,和把船焊在一起变成一座桥让大家过,从修桥者的角度是提供了便利,这样情况下,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第三个方面,本案中修桥的行为可以理解成自助行为。附近村民有过河的现实需求,根据报道中的村民讲述,“最近的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来回7个小时。”
政府没有修桥,那只能自己解决这个问题。这家修了桥,以后大家交一点钱过桥,这种行为不应该认定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只有受益人,没有被害人。
本案有一个情节,那位被收取最多过桥费的村民,判决后,还把返还给他的2万多元,又交给了修桥者。“说明这个村民从朴素情感出发,认为自己是获益人。”叶竹盛说,如果被害人本人都觉得自己的利益没有受损,一个案件连被害人都没有,何谈犯罪。
叶竹盛认为,这在刑法上属于“实质出罪”,因为一个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哪怕从表面上看,私自修桥和收费好像违法了,但从客观情形看,并没有违法,属于村民的自助行为。




来源:广州日报综合红星新闻、央视网、新黄河、中国新闻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河报、中国之声、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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